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修正發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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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經企字第11354001110號令修正發布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第2條。

  條 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,指依法辦理公司、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,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,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。